本报讯 (记者 岳彩寒 通讯员 杨历燕) 2月28日,市公安局公布4起发生在我市的“两卡”(电话卡、银行卡及第三方支付账户等)违法案例,提醒学生务必注意防范,防止因贪图小利,被犯罪分子利用、诱骗进行“两卡”及网络账号出租、出售等活动,给自己美好的人生道路留下严重污点。
这4起案例包括:清丰县15岁的曹某将个人手机卡非法出借给他人,为电信诈骗分子从事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并从中获利,被公安机关教育训诫;清丰县17岁的张某使用本人及家属身份信息多次办理手机卡,出租、出借给犯罪分子用于电信诈骗,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目前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台前县17岁的闫某在明知国家明令禁止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的情况下,仍将名下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沦为电信诈骗“工具人”;濮阳县17岁的刘某在明知将自己的电话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是用于网络诈骗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及他人的电话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网络诈骗行为提供帮助,非法获利3万余元,目前因涉嫌违法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学生出租出售“两卡”会有什么严重后果?市公安局民警介绍,这一行为涉嫌违法犯罪。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银行卡和互联网账号,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便利,可能因涉嫌帮信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帮信罪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同时,将被纳入信用记录。对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作为在校学生,将面临被开除学籍、无法升学就业等处罚。
市公安局民警再次提醒广大在校学生,一定要警惕亲戚、朋友、家人、同学使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卡、电话卡,注册网络支付账户;自己不常用的“两卡”,要及时注销,防止遗失被他人买卖;千万不要将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网络支付账户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同时,做到个人“两卡”数量心中有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