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综合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原则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原则是:“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

1.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就是所有行业主管部门都要在各自管理的行业范围内管安全生产。

2.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对于有主管部门直接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综合监管。主要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3.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这也是我们国家管理制度的一个通行做法。一是强调不管是哪一级企业,如中央企业、省级企业,其监管权在属地,企业也应自觉接受属地监管;二是各级监管部门内部也应该明确分工,大量的直接监管工作放到市县以下,省级和中央有关部门主要工作应该是调查研究和制定政策,并指导下级部门工作。

4.管业务必须管安全。一是党和政府有关业务部门,如组织、人事、宣传、财政等,都应该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满足安全生产的相关需要;二是如交通、治安、环境、质量、特种设备等相关领域,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业务领域同时对相关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负责,保障其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5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主要指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必须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在各自主管的生产经营的范围内同时管安全生产。

6.党政同责。就是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责,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共同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其他负责人负相应责任。特别是在组织人事、宣传等方面,地方党委对于安全生产的重视尤为重要。

7.一岗双责。主要是指各级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安全生产“三个必须”原则,应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8.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指出:“坚持管安全生产必须管职业健康,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管执法体制。”由于目前我们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分别执行的是《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两套法律体系,执行起来也是部门内部两个分开的内设机构,势必造成一个企业、一个项目两套要求、两套程序、两个部门分别监管,给企业造成负担,给部门监管造成困惑和困难。因此,《意见》要求“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衔接融合”,为实现二者一体化执法铺平道路。王瑞娟 辑

2024-03-06 1 1 濮阳日报 c136387.html 1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原则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