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周刊

■ 以案释法

一男子非法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被判刑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吃得放心关乎老百姓的切身福祉。然而,有些不法商人利欲熏心,把“魔爪”伸向了保健品等食品领域。近日,经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男子王某以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刑。

2022年12月份,王某在南乐县社会客车站附近承租了一间门面,定名为“保春堂”,经营性保健品。王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未经销售许可,在他人未向其提供资质、供货发票、质检报告的情况下,仍购进一批性保健品,在“保春堂”店内销售。2023年4月19日,公安机关从王某处查获9箱种类不一的性保健品,并予以扣押。经河南省中测技术检验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有6种性保健品内含有禁止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案发后,王某退缴违法所得240元。

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王某到案后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所售性保健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等从轻从宽情节,法庭综合考量判决如下: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违法所得二百四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禁止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相关活动;扣押在案的性保健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全媒体记者 张洪中 通讯员 闫伟东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检察官提醒

保健品本身是为了增强人们体质,但个别商人为牟取暴利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本案销售的还是“性”保健品,对人们的身心健康危害很大。希望广大群众在购买保健品时,要认清销售者是否有销售许可、产品资质是否清晰等,否则就有可能买到劣质甚至有毒、有害产品。

2024-05-22 ■ 以案释法 1 1 濮阳日报 c140790.html 1 一男子非法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被判刑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