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版:要闻·综合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

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

本报讯(记者 王庆红 通讯员 韩衍想 申敬达) 7月5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这是市人大常委会“标准人大”建设活动的又一重要制度性成果。

《决定》内容立足濮阳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总结提升了市人大备案审查公开听证论证、听取“一府两院”备案审查报告全覆盖等创新做法,又对备案审查标准化建设进行了前瞻性规定;既规范了“备什么”“怎么备”“如何审”“啥标准”等备案审查重点问题,又规定了加强县乡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配备专业人员等内容,回应了基层关切。

坚持有件必备,加强备案工作。《决定》对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时限、材料、方式等内容作出规定。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市政府及其办公室、市监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具有规范性文件性质的决议、决定等,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坚持有备必审,完善审查方式。《决定》第四条规定,综合运用依申请审查、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开展审查工作,并分别对五种审查方式的启动情形、审查程序予以细化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了集中清理工作,应当明确清理的范围、主要内容、时限要求等。

坚持有错必纠,增强制度刚性。《决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审查纠正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纠正的,可以与制定机关沟通,推动制定机关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不同意修改、废止或者没有提出明确处理计划和时限的,应当依法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处理计划对规章、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废止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可以依法提出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依法予以撤销等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明确审查重点,细化审查标准。《决定》第十条对合法性、政治性、适当性、程序性等审查标准进行了规定。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中央、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改革方向相适应;是否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是否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规定;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是否符合比例原则。

《决定》中还有特色性制度规定。一是坚持听取审议备案审查报告制度全覆盖;二是推进备案审查标准化建设;三是打通乡镇备案审查“最后一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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