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周刊

7月24日,在拿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终结审查决定书的那一刻,郭某长嘘一口气——她和老伴老有所居的愿望真的要实现了,宋某的房产证也能办理了。她由衷地感谢检察官!

一份特殊的终结审查决定书

二十多年了,这个事总算解决了,我们心里的石头也落地了,太感谢你们了。”近日,郭某拿着签好字的和解协议,对回访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连声致谢。7月24日,随着市人民检察院成功促和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郭某与宋某两家长达26年的房屋纠纷圆满划上句号。

居住条件虽改善

未能如愿增烦恼

郭某(1954年出生)及宋某前夫陈某(已去世)分别属于濮阳市某局下属两公司的职工。1989年,郭某从单位购买面积77平方米的公有住房1套;1991年,陈某从单位购买面积56平方米的公有住房1套。1997年,该局组织职工调换房屋,陈某(宋某)将56平方米的房屋调给其他职工,换得郭某77平方米的房屋;而郭某换得职工梁某81平方米的房屋。其间,调房人根据各自房屋增加面积补交了差价,宋某、郭某均搬入了调整后的房屋并居住至今。

但是,由于当初宋某拒不交出原房屋,导致单位既没有为郭某办理调房之后的房产证,也没有让郭某搬回其持有房产证的原房屋居住,使郭某陷入两难境地。为此,从1997年开始,郭某及其丈夫肖某不断向单位反映房产证办理问题。近年来,随着二人逐渐年老,肖某亦患上重病,郭某、肖某的诉求更加强烈,虽经多次信访,但均未解决问题,二人便诉至法院。

起诉维权遇难题

矛盾化解陷困局

2021年1月12日,郭某、肖某将宋某起诉至华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宋某返还原房屋。该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由郭某调整给宋某,是该局基于职工管理权对郭某、宋某住房利益的调整,而非根据双方意思自治产生的利益交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据此,华龙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依法不予受理,遂裁定驳回郭某、肖某的起诉,并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之后,郭某、肖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被裁定驳回。

用心用情促和解

释法说理息纷争

2023年9月11日,郭某、肖某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依法受理审查后,展开了调查核实。检察官围绕案涉房屋调换的经过,先后询问了郭某和肖某夫妇、宋某及该局相关负责人。经调查核实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案涉房屋确系该局组织调换,本案纠纷亦是单位组织调换房屋后引起的后续问题,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经综合分析案情,检察官考虑到虽然法院的裁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郭某、肖某的诉求亦具有正当性,26年来,二人的合法权益始终未能得到维护。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做好息诉工作,检察官决定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一方面解决双方办理房产证的问题,另一方面减少双方诉累。经过充分的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和解,并确定了和解方案:宋某将原房屋交还单位,搬出现居住的房屋,搬入郭某、肖某现在居住的房屋,由单位协助宋某办理房产证;郭某、肖某搬回其持有房产证的原房屋。

之后,检察官充分发挥协调作用,联合郭某所在单位逐项解决履行和解方案过程中的问题。首先,督促宋某将其占有的原房屋交还单位,结束违规多占的状态。其次,同郭某、肖某现居住房屋的原所有人梁某进行座谈,消除郭某在反映问题过程中同梁某之间的误解,说服梁某将其持有的原房屋房产证交还单位,为宋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所用。最后,协调国土资源管理、住建等部门指导案涉房屋办理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完成上述工作后,检察官指导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明确履行时间节点,并依法作出终结审查决定。

目前,郭某、肖某已经搬回其持有房产证的原房屋,宋某的房产证正在办理中。

全媒体记者 张洪中 通讯员 王保安 王凯

2024-11-13 7月24日,在拿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的终结审查决定书的那一刻,郭某长嘘一口气——她和老伴老有所居的愿望真的要实现了,宋某的房产证也能办理了。她由衷地感谢检察官! 1 1 濮阳日报 c149880.html 1 一份特殊的终结审查决定书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