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原则及职责分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和监督全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工作。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或授权、委托成立的事故调查组(以下统称“事故调查组”),分级负责所调查事故的应急处置评估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协助下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进行应急处置评估。
(二)评估组设立
事故调查组应当单独设立应急处置评估组,专职负责对事故单位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应急处置评估组组长一般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人员担任,有关单位人员参加,并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工作。
(三)对事故单位评估
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故单位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基本情况、信息报送情况等;2.先期处置情况,包括自救情况、控制危险源情况、防范次生灾害发生情况;3.应急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4.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情况;5.应急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执行情况;6.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物资储备、资金保障等方面的落实情况。
(四)对事发地政府评估
应急处置评估组对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评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响应情况,包括事故发生后信息接收、流转与报送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情况;2.指挥救援情况,包括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资源调动情况、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情况;3.应急处置措施执行情况,包括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工作情况、应急资源保障情况、防范次生衍生及事故扩大采取的措施情况、防控环境影响措施执行情况;4.现场管理和信息发布情况。
(五)评估报告
应急处置评估组应当向事故调查组提交应急处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应急处置基本情况;2.事故单位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3.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4.评估结论;5.经验教训;6.相关工作建议。
事故调查组应当将应急处置评估内容纳入事故调查报告。冯晓丹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