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理论

学习《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问答

(上接11月15日第六版)

(七十九)如何理解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分级诊疗是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和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形成合理的就医和诊疗格局。分级诊疗体系是围绕实现这一目标形成的制度安排,其核心可概括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国际上研究认为,约80%的疾病可通过初级卫生保健得以有效处置解决。建设分级诊疗体系,就是让群众能够就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得到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并接受相关预防保健康复服务;病情超出基层诊疗处置能力时,及时转诊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病情缓解稳定后需要继续治疗康复的,再转回基层进行治疗康复,方便群众在家门口获得需要的服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包括分级诊疗体系在内的中国特色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在推动基层首诊方面,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扎实开展“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发展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人才队伍,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2023年,全国累计达到服务能力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超过3万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门急诊诊疗人次占到52%。在促进双向转诊、上下联动方面,大力发展医疗联合体,在城市建设医疗集团,在县域打造紧密型医共体,以薄弱专科和重大疾病诊疗为重点,组建专科联盟,扩大优质资源辐射面,引导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协同服务。截至2023年底,全国建成各种形式的医联体1.8万余个,双向转诊人次数超过3032万,形成医疗资源纵向流动、患者双向转诊的新局面。在加强急慢分治方面,建立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胸痛、卒中、创伤等急诊急救中心,提高急危重症、疑难复杂疾病的诊断治疗水平。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发展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为群众提供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开展家庭病房、上门护理等居家服务,更有效地满足急危重症与慢性病患者的医疗服务需求,促进群众就医的分级分层分流。实践证明,分级诊疗体系是先进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方便群众就医、优化资源配置、节约医疗费用。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引导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和服务下沉,把城乡居民健康“守门人”制度建立起来,是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的治本之策,是健康中国建设的基本制度保障。

分级诊疗体系建设虽然在我国已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但距离党中央部署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还有不小差距。未来5年是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的关键期,必须以更大决心、更大力度来加快建设。要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分级诊疗目标,认真落实《决定》部署,集中力量在以下几方面取得突破。一是以人才队伍建设为重点,强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力度,稳步扩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规模,完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使用激励机制,健全薪酬、编制、职称等政策,实施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编制保障工作,切实提升基层医疗卫生岗位吸引力,壮大基层高质量人才队伍,持续提升基层防病治病和健康服务能力。二是以资源下沉为重点,健全城市医疗卫生资源支持帮扶基层的长效机制。按照“统筹布局、分区包片”的原则,深化城市三级医院支援县级医院工作,组织城市二级及以上医院支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进县级以上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立基层巡回医疗制度,促进人才、技术、服务下沉共享。推广远程医疗和医学智能辅助诊断系统,助力优质医疗资源向农村和基层延伸。三是以紧密型医共体为重点,加强协同服务和统一管理。全面推开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探索推进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形成人财物紧密结合的责任、管理、服务、利益共同体,促进资源共享、机构联动、信息互通、服务衔接。以重点疾病为切入点,为居民提供预防、诊断、治疗、康复、护理等一体化连续性医疗卫生服务。四是以落实功能定位为重点,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均衡布局。有序推进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发挥省级高水平医院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减少跨省跨区域就医。加强地市级医院专科建设,发挥医疗救治主力军作用。深入实施县级医院能力提升工程,突出其县域龙头地位,建设一批重点中心卫生院,进一步提高农村居民县域范围内就诊率。五是以引导医疗资源和患者合理流动为重点,推进医保支付和价格机制改革。发挥价格、医保报销政策对群众就诊的杠杆引导作用,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在医疗服务总量和医保基金支付中的占比,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加快建设。

(八十)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需要把握哪些重点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这一重大部署是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任务的必然要求,是以应对老龄化、少子化为重点完善人口发展战略的实践抓手,目标是提高生育意愿和生育率,努力保持适度人口规模,引领人口发展新常态。

党的十八大以来,针对人口发展出现的新变化新特点,党中央科学研判,及时调整优化生育政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开始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这一系列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在完善生育政策的同时,促进形成了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并予更好贯彻落实,需要把握以下重点。

第一,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面临新的人口环境和条件下,人口工作应该转向重视采用引导和激励的办法。在长期处于低生育水平的情况下,2022年以来,我国人口发展已经进入减量阶段,同时进入以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14%为标志的中度老龄化社会。因此,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和人口规模,是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国际经验来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生育率下降是一个规律性的现象,而从低生育水平回升到更可持续水平,通常会遇到诸多难点和堵点。努力消除各种妨碍生育率回升的障碍,需要家庭的生育意愿和社会目标逐渐趋于一致,这就要求工作中更加注重利益引导,加大激励力度,加大支持政策措施的含金量,有效降低生育、养育、教育的直接成本和后顾之忧。同时,这也使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要求与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之间,形成目标和手段都一致的相互促进关系。

第二,以系统观念认识人口本身及其变化规律,健全覆盖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影响生育意愿的因素多样且复杂,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的工作涉及面很广,要求这项工作的推进具有系统观念,按照全局性和综合性的要求拓展工作思路的深度和工作领域的广度。具体来说,要树立“大人口观”、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观念,推进生育支持和激励措施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等实现有机结合。实施中注重提高系统性、协同性和实效性,把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作为行动要求、纳入成效检验。

第三,按照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覆盖要求及顺序,围绕降低“三育”成本,认真落实《决定》部署的一系列举措。一是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在目前各地普遍做法的基础上,整合各种补贴形式,逐步提高补贴水平,并且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协同推进,形成广泛覆盖的家庭育儿支持基本制度,提高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公共化水平。二是提高基本生育和儿童医疗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扩大辅助生殖技术服务资源,完善母婴健康、生殖健康和儿童健康服务体系。三是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包括制定产假、育儿假、陪护假、哺乳假法规和管理办法,创造育儿友好的就业环境。四是加大个税抵扣力度,具体办法可以从提高抵扣的照护婴幼儿年龄和提高抵扣比例两方面着手。五是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增加普惠性服务的战略性投入,加大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和早期发展指导,完善家庭育儿支持服务体系,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

(八十一)怎样理解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这是立足我国人口老龄化新形势,对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作出的重大部署。

老龄化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一个基本国情,也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须面对的重大课题。我国老年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快,应对人口老龄化任务重。截至2023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2.97亿、占总人口的21.1%,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17亿、占总人口的15.4%。按国际有关标准,我国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确定为国家战略,老龄工作方针政策更加明确,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加快发展,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还存在老龄工作制度尚待完善、养老服务体系尚待健全、养老事业产业协同发展尚需提升等问题。必须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系列问题挑战,以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为重点,系统谋划、科学施策,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道路。需要着重把握以下3点。

第一,进一步完善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政策制度和服务体系。应对人口老龄化牵涉面广,利益关系复杂,必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完善老龄工作体系,加大制度创新、政策供给、财政投入、工作统筹力度,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健康支撑体系。强化问题导向,深入研究养老服务供需不匹配、结构不平衡、城乡差距较大等问题,优化基本养老服务供给,培育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增加护理型床位比例,加快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推进互助性养老服务,改善对孤寡、残障失能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健全服务标准和综合监管体系;针对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完善老年人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相衔接的支撑体系,提升医养结合实效;针对一些老年人支付能力不足问题,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完善养老服务相关补贴制度。

第二,进一步推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发展养老产业是扩大和优化养老服务供给的重要举措。针对我国养老产业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经营主体发育不足、相关支持政策有待完善的实际,着眼于鼓励和引导企业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完善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落实相关惠企政策。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大市场,促进相关企业规模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支持国内养老服务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积极开发老年生活用品市场,促进养老产业与教育培训、健康、体育、文化、旅游、家政等产业融合发展,拓展养老产业发展空间,发展银发经济。强化要素保障,加强科技手段应用,完善用地用房保障,强化财税金融支持,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第三,坚持社会参与、全民行动,建设老年友好型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把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形成责任共担、人人参与的新局面。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营造孝老尊老助老良好社会氛围,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充分认识老年是仍然可以有作为、有进步、有快乐的人生重要阶段,制定完善促进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政策措施,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完善老年教育网络,丰富老年精神文化产品供给。推进适老化改造,深入开展“智慧助老”行动,支持城乡社区组织、社会组织为老年人提供更多便利,促进老年友好社区、老年友好城市建设。

(八十二)如何理解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这是推动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必然要求。

国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载体。构建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安全和谐、富有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国土空间格局,必须不断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部署“多规合一”改革,将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空间规划融合为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多规合一”改革自上而下整体推进,形成涵盖“五级”(国家、省、市、县、乡镇)、“三类”(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的国土空间规划,构建起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监督、法规政策、技术标准体系。与此同时,加快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设,制定实施覆盖陆海空间全域全要素、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标准,夯实实施用途管制的基础;统筹划定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明确农业、生态、城镇空间用途管制的底线边界;制定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明确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一般控制区等不同区域人为活动管控规则;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动“多审合一”,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效能。通过上述改革,总体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用途管制为主要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但也应看到,我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建立时间较短,在规划目标传导、用途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融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实施监管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加以完善。

对建立健全覆盖全域全类型、统一衔接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可从以下3个方面加深理解。

第一,夯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基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开展城乡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实施用途管制、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要充分发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的战略引领作用,健全规划实施传导机制,分领域、分层级落实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分区管制要求。强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在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统筹、协调和平衡各专项规划领域的空间需求。改革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实施机制,针对城乡建设、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的需求,因地制宜划分详细规划单元类型,探索不同单元类型、不同深度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制内容。

第二,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坚持陆海统筹,以全域国土空间和各类自然资源为对象,分区分类健全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制度,实现用途管制类型全面覆盖、边界清晰准确、规则统一衔接。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建设,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的管制方式;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建设,按照主导用途分区,实行“详细规划+规划许可”和“约束指标+分区准入”的管制方式。对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海域和海岛、重要水源地、文物等实行特殊保护制度。完善农业、生态、城镇空间内部土地用途转用管制规则,推进用途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整合优化。

第三,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划许可实施监管。强化国土空间规划权威,规划一经批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违规变更。推动国土空间治理数字化转型,建设全国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网络,提升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能力。推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规划许可、规划用地核实等全流程数字化管理,强化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监管,严肃查处各类违反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建设行为。推进国土空间规划法立法,将“多规合一”改革等的制度性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

(八十三)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主要有哪些要求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是指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所有权,授权自然资源部统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由自然资源部委托省级、市地级政府代理行使部分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的制度设计。完善委托代理机制旨在解决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管理中中央和地方权责不清问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所有者权益,增进人民福祉。

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加强生态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我国一些地方出现生态退化严重和自然资源利用粗放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不落实有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持续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管理体制改革。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分清全民所有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全民所有地方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空间范围。2018年,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组建自然资源部,明确由其统一履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201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试点,明确委托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2021年,按党中央部署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134个地市同步开展委托代理机制试点,针对全民所有的土地、矿产、海洋、森林、草原、湿地、水和国家公园8类自然资源资产(含自然生态空间),按照“由谁管——有什么——值多少——怎么管护——如何配置——收益怎么实现——如何监督——对谁负责”管理链条,初步构建起委托代理制度框架。试点工作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不同层级政府权利义务划分尚不完善、委托代理法律规范尚不健全等,需要进一步推进相关制度建设。

完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必须紧紧围绕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方向,抓住履行所有者职责、落实所有者权益这个关键,遵循统一行使、分类实施、分级代理、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健全相关制度。一是完善自然资源清单管理制度。优化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清单,完善地方政府代理履行所有者职责的自然资源清单,明确履责主体、对象、范围、权利义务、受托责任等。二是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之间的边界。三是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价值实现。开展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和资产核算。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权利体系,健全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特许经营管理规则。健全自然资源资产储备制度,探索不同门类自然资源资产综合收储、组合配置使用权,提升资产价值。四是完善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管理。围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收益的征收、分配、支出、监管等,健全覆盖各类资产的收益管理制度,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五是健全自然资源资产考核监督制度。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考核评价体系,探索考核评价结果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的衔接机制。完善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制度。健全自然资源资产损害发现、核实、追偿和报告制度。六是推进自然资源资产法律制度建设。在国有资产法立法和自然资源管理相关单行法修订中,健全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委托代理机制法律制度,明确相关主体权利义务。

(八十四)如何理解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这对深化相关领域改革、深入推进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提出了明确要求。

新污染物是指在环境和自然生态系统中可检测出来的,即使以低剂量进入也能够给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带来较大风险和隐患的一类化学物质的统称。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微塑料等,一般具有危害比较严重、风险比较隐蔽、环境持久性、来源广泛性、治理复杂性等特征。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新污染物治理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开展新污染物治理。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7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持续推进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近年来,我国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扎实推进,积极推动相关法规标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组织开展环境风险摸底调查,强化环境风险源头管控,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严密防控与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突出环境风险,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新污染物治理和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现有的工作基础仍较薄弱。主要是新污染物治理机制亟待加强,相关制度还不够健全;环境风险底数尚未全面掌握,亟须系统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科技支撑有待进一步强化,需要从国家层面强化研发布局;法治保障体系需要加快构建,以便为有效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提供保障。

推进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必须坚持人民至上、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共治共享,着力推动实现“五个转变”:从总量和质量管理向环境风险管理转变,从末端治理向全生命周期管理转变,从粗放式决策管理向精细化优先管理转变,从单一治理向协同治理转变,从污染防治向构建生命共同体转变。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需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健全新污染物治理管理体系。依托现有机构力量,在国家和区域流域层面建立“1+7”个新污染物治理技术中心,统筹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制定并组织实施新污染物全生命周期环境风险管控政策。对新化学物质和优先控制新污染物实施环境管理登记,做到“应管尽管”,积极承担有关国际公约履约工作。强化省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地方管理体系。

第二,推进新污染物治理法治建设。出台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法规,建立禁止、限制、限排等全生命周期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制度体系,健全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制度、风险管控制度以及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制度等,明确各法律主体的法定职责,加强各领域各环节政策衔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推动新污染物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落地。

第三,完善新污染物治理支撑保障。加快实施新污染物治理科技专项,集中解决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领域面临的“卡脖子”科技难题。完善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技术体系。实施全国新污染物生态毒理和健康毒理数据集成专项工程,开展全国新污染物环境信息调查和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专项行动,建设国家新污染物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信息系统,构建国家新污染物计算毒理和暴露预测大数据平台。

第四,聚力落实新污染物治理重点任务。持续推进新污染物治理行动,着力破解新污染物治理难题。对我国在产在用的数万种化学物质系统开展环境调查监测、生态毒性和健康毒性识别、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精准锚定应当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开展管控措施的经济社会影响评估,科学制定全生命周期的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均据新华社 (未完待续)

2024-11-20 1 1 濮阳日报 c150228.html 1 学习《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问答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