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碍于情面以自己的名义帮他人借款的事例屡见不鲜,对于这种名义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而实际使用者却另有其人的情况,还款责任该由谁承担?近日,华龙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借款合同纠纷案。
冯某和朱某系多年好友,冯某因承接工程需借款200万元,便以自己名义与某公司签订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另以其好友朱某名义与某公司签订1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到期后,冯某还款150万元本金及部分利息,剩余本金及利息未偿还,某公司诉至华龙区人民法院,要求冯某、朱某共同承担剩余款项的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签订借款合同时,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冯某、朱某、证人均在场,结合现有书面证据、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能够证明冯某、朱某所借200万元借款皆由冯某支配。且某公司与朱某签订借款合同时,双方明知实际借款人是冯某,冯某又是200万元借款的实际用款人,朱某作为名义借款人并未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决,案涉剩余借款的清偿责任由冯某承担。
张雨涵 焦倩
法官寄语
在日常生活中,即使双方关系再密切,也应对借名借款持谨慎态度。如果因以自己名义帮他人借款被起诉,当事人应积极向法院提供与出借人、实际借款人签订的三方协议,或者在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实际借款人的相关证据。否则,将承担借名借款带来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