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事故应当遵照完整性的原则,尽量全面地反映事故情况。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应当包括单位的全称、所处地理位置、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持有各类证照的情况、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近期生产经营状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应当具体,并尽量精确到分钟。地点要准确,除事故发生的中心地点外,还应当报告事故所波及的区域。事故现场情况应包括总体情况、人员伤亡情况、设备设施的毁损情况及事故发生前的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主要是对事故全过程的简要叙述,描述要前后衔接、脉络清晰、因果相连。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对于人员伤亡情况的报告,应当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不作无根据的猜测,更不能隐瞒实际伤亡人数。对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算,主要指事故所导致的建筑物的毁损、生产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的损坏等。由于人员伤亡情况和经济损失情况直接影响事故等级的划分,并因此决定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后续重大问题,在报告这方面情况时应当谨慎细致、力求准确。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主要指事故现场有关人员、事故单位负责人、已经接到事故报告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减少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和便于事故调查所采取的应急救援、现场保护等具体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冯晓丹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