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停车管理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濮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2月31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2日批准。2025年4月22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停车管理服务涉及千家万户,事关民生,社会关注度高。近年来,我市机动车数量迅速增长,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96万余辆,中心城区小汽车保有量超过30万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和停车需求不断增加,停车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规范我市停车管理服务活动,2018年市政府出台了规章《濮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规章实施以来,我市停车管理服务工作水平得到了有效提高,但仍存在市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公共停车泊位缺口较大,停车管理服务水平需进一步提升,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在停车管理中的职责需进一步明确等问题,需要更高效力的地方性法规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
聚焦我市停车管理服务存在的问题,将政府规章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及时从制度化、法治化轨道研究提出应对解决之策,对加强我市停车管理服务,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改善民生福祉具有积极意义,十分必要。
二、《条例》的制定过程
经市委研究同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市将《条例》列为2024年立法计划,市政府为提案人,市公安局为起草单位。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监司工委、法工委提前介入,全程指导。通过调研座谈,组织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及人大代表、专家学者集中研讨,书面征求区、市直相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顾问团等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凝聚社会广泛共识,确保法规的可操作性。10月29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随后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12月3日,法工委组织召开停车管理立法论证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立法咨询顾问团成员、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和公民代表参加,就《条例(草案)》重点问题进行论证。经八届市委常委会第128次会议同意,12月31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草案修改稿)》进行了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按照立法程序要求,《条例》报请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4月2日审查批准。
三、主要内容和特色
《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主要包括总则、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非机动车停放管理与服务、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条例》秉持立法为民理念,通过规范停车管理服务,设定共享停车、临时停靠、免费停车等一系列惠民便民措施,寓管理于服务,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停车需求,以法治方式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生活的获得感、幸福感。
(一)明确部门职责。停车管理服务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公安、城市管理等多个部门,《条例》第五条、第六条分别对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职责进行了规定,确定公安机关为停车管理服务的统筹监管部门,并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和城市管理等部门职责予以明确,有利于我市停车管理服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
(二)加强规划建设。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加强停车设施建设是保障城市交通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条例》加强规划引导,第九条、第十条对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主体及原则进行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要求制定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和建筑物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公共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要求。通过统筹规划建设、扩大停车设施增量,缓解停车供需矛盾。
(三)寓管理于服务。《条例》突出建管并重的理念,全面规范停车设施的使用、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分别对经营性停车设施备案管理和智慧停车服务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停放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明确了定价原则,要求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要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制定差别化停车收费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对停车设施管理服务规定和机动车停放者行为规范进行了细化规定。通过一系列强有力的管理措施,推动停车服务的不断优化,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停车需求,不断改善市民生活质量、助力实现高品质生活。
(四)坚持人民至上。为了更好回应群众关心关注,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收费管理的停车设施免费停车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小时,医院、景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配建的停车场免费停车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小时。第二十五条针对学校、幼儿园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设置临时停靠区。第二十六条规定,鼓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开放专用停车场,实行错时、限时共享停车,以更多便民、惠民、利民服务措施回应百姓需求,凸显我市特色。
(五)注重柔性执法。近年来,公安机关针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推出多项柔性化、人性化执法举措,避免简单地“一罚了之”。《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推行柔性执法,通过在罚则部分设置“责令限期改正”前置措施,变“严罚式管理”为“容错式服务”,促进行政机关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提升服务管理水平,推动执法更有温度,为民服务更有厚度。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条例》正式施行后,市人大常委会将通过开展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方式,认真抓好《条例》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推动《条例》由纸面落实到地面,为缓解城市停车难题贡献更多人大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