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的豫北平原上,金色的麦浪在骄阳下起伏涌动,宛如一片波光粼粼的海洋。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郭英涛与法官助理袁洋正驱车赶往纠纷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途中,两人仍在讨论案情:“必须抢在麦收耕种前化解矛盾!”
事情还要从2005年说起。
一垄田埂引发多年积怨
2005年一个桃花盛开的季节,某村为发展集体经济将果园地承包到户,付某甲与付某乙两家分别获得1亩和2亩相邻地块。然而,一道不足半米宽的田埂却成了横亘在两代人之间的心结。付某甲发现自家的承包地越种越“缩水”,一量竟少了0.15亩(约100平方米),付某甲认为是付某乙“越界”,侵占了他家的土地,于是就找上门说理。面对付某甲的质问,付某乙也很生气,认为自己并没有多占地,双方互不相让。“他家占了我家的地!”“我家没占他的地,他是诬陷!”……量地的皮尺拉了一次又一次,村委会、乡干部调解了一回又一回,田埂上的野草枯了又长、长了又枯,两家人从争吵发展到互相告状,一争就是10余年。
法院裁判难解土地心结
2023年,付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付某乙侵占其承包地0.15亩,请求判令付某乙停止侵权并返还土地;赔偿耕地占用损失6630元。法院经审理查明:付某乙实际占用土地超过2亩,北邻付某甲实际占用土地不足1亩,因付某甲、付某乙各有其他相邻土地,付某甲、付某乙双方土地之间还有灰桩,双方均认可土地使用现状已10年以上,且土地测量时用的是丈杆测量,不排除存在分包土地时测量不准确的问题,但也不能排除存在其他村民占用付某甲土地的问题;付某甲提交的证据,也不能充分证明付某乙存在侵占付某甲承包土地0.15亩的行为。同时,村委会按实际用地亩数收取承包费的行为,可视为与付某甲、付某乙之间土地承包合同变更事实。据此,一审、二审法院均以证据不足且存在土地权属争议为由,判决驳回付某甲全部诉讼请求。
相邻土地置换破僵局
付某甲不服判决结果,又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收到付某甲的再审申请后,该院立案二庭首先开展了审前化解工作。因双方积怨已久,且矛盾较深,未能达成一致。后该案进入再审审查阶段,由郭英涛进行审查。在审前化解阶段,化解人员已带领人员先行到村做工作,在与双方当事人、村委会进行深入沟通后,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全面的掌握。结合前期工作,郭英涛认为本案仍有较大化解空间,于是再度联系双方当事人入村调解。看着眼前金黄的麦田,郭英涛暗自思索:“粮食是民生之根本。可不能耽误了接下来的秋收。”为寻找打破僵局的突破口,郭英涛多次与村委会成员、乡里包村干部进行座谈,并深入田间,用脚步丈量土地,现场规划,共同商讨调解方案。听着村干部的介绍,郭英涛忽然想到:“既然地界难以复原,何不‘以地换地’?”“这倒是个好办法!”村委成员也认为可行,付某乙南邻土地承包人张某常年在外打工,可以邀请他参与,用其土地置换争议地块。付某甲和付某乙两家也同意“换地”方案。在与张某取得联系后,调解顺利进行。张某同意与付某甲交换土地,并补足付某甲亩数。最终,在法院、村委会、包村干部的见证下,3家代表敲定今年秋收后“换地”。付某甲现场写下撤回再审申请的材料,两家纠纷就此了结。
全媒体记者 张洪中 通讯员 王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