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周刊

清丰县人民法院

成功化解玻璃案 柔性调解促双赢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 张洪中 通讯员 谭志帅) 近日,清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玻璃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既实现了“案结事了”的司法效果,又维护了企业合作关系,为双方持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原告某玻璃公司与被告盛某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一年前签订玻璃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供应建筑用玻璃,被告支付合同价款20%作为作为预付款项,余款实行“款到发货”机制。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支付预付款,原告按时供货至工地并通过验收,但被告以“玻璃降价,供货延迟”为由拖欠剩余货款,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欠款及利息。被告辩称供货周期较长且已支付部分货款,原告未完成全部供货,不应起诉索款。

法官聂剑杰受理案件后,未简单判决,而是立足“公平公正、促进交易”原则,全面调查合同细节、货物状况及合作背景。通过调阅合同、实地勘察工地(确认玻璃已安装且无质量问题),并询问经办人,查明原告延迟供货因定制生产周期长,且诉前已催收货款。

聂剑杰向被告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指出拖欠行为违约,并结合行业惯例强调定制玻璃不可替代性;同时,建议原告考虑合作基础与玻璃降价因素,适当让步以加速回款,避免诉讼拖累资金周转。

针对被告赶工需求,聂剑杰以“商业信誉”为切入点劝导:“僵持则两败俱伤,互让可保障工程与回款。”最终促成和解:被告2025年6月8日前支付121545.45元货款,原告放弃利息;原合同继续履行,剩余玻璃单价下调至75元每平方米。

编后语

清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的这起玻璃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是司法机关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法官聂剑杰突破就案办案思维,通过实地勘察工地、全面调查取证,精准锁定纠纷症结,既依法认定违约方责任,又引导守约方基于市场变化理性让步,在维护契约精神的同时保全了企业合作关系,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司法效果。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此类涉企纠纷的成功调处,正是司法智慧的有力彰显。该案的调解成果有力印证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随着更多市场主体纠纷通过非诉方式实现互利共赢,不仅企业内生动力得到激发,更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2025-07-31 清丰县人民法院 1 1 濮阳日报 c162640.html 1 成功化解玻璃案 柔性调解促双赢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