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周刊

一男子挪用公司资金被判刑

本报讯 近日,经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男子高某被南乐县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被责令退赔所挪用的资金。

被告人高某在担任某饲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2020年1月至2024年5月),利用分管禽饲料销售的职务便利,以“预付款享优惠”为由,诱使8名客户将预付款转入其个人支付宝、微信账户,累计挪用资金126万余元用于偿还私人债务及贷款。2024年8月29日,高某主动投案。经司法审计,挪用资金至案发时均未归还。

高某在担任某饲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利用分管销售工作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126万余元挪作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予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法庭审理认为,高某具有以下从宽处罚情节:一是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二是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三是无前科劣迹;四是表达退赔意愿。综合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判决。

(闫伟东)

检察官提醒

本案暴露出企业资金监管漏洞与职务犯罪的密切关联。从法律层面看,高某的行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关于挪用资金罪的规定,侵害企业财产权而受到刑事制裁;从管理层面看,企业需通过建立收支分离制度、强化审计监督等措施完善内控机制。对于从业人员而言,必须清醒认识到:职务便利是履职权限而非个人特权,任何挪用资金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企业应构建“不敢腐、不能腐”的监管体系,从业人员须恪守职业底线——切勿因贪念断送职业前途与社会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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