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周刊

■以案释法

新房变危房?

法院一“棰”定音:开发商赔偿3万元

“法官,我买的房子质量有问题,开发商一直不给我维修,我要找他赔偿。” “别着急,法律为您撑腰。”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质量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赔偿房屋鉴定损失及鉴定费共计3万元。

2019年8月,老王向某置业公司购买住宅一套。交付时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老王当即拒绝收房并要求维修。截至2025年3月,某置业公司仍未维修,老王无奈接收房屋后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房屋鉴定损失及鉴定费共计3万元。

该院经审理判决: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全面履行义务; 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使用,老王有权拒收;某置业公司经多次催促仍拒不维修,须承担修复费用及房屋损失赔偿责任共计3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当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或解除合同,相关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可解除合同并索赔;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在保修期内,若开发商拒绝履行维修义务,买受人有权自行修复并追偿相关费用。在此提醒:购房者收房时务必认真验房,内外细节均需仔细查验;若遇开发商拒不整改的情形,请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丽娜 高自娟

2025-09-05 法院一“棰”定音:开发商赔偿3万元 ■以案释法 1 1 濮阳日报 c163948.html 1 新房变危房?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