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志浩 通讯员 闫现营) 12月1日,记者从市卫生计生委获悉,12月31日前,我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将实行“两票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执行。该项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净化流通环境,打击“挂靠”“过票洗钱”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药品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时,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对于集中采购的药品,验明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议价。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企业在议价时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议价无效;实行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药品,也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有关要求。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相关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内容互相印证。
同时,为保证特种药品采购和临床需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原规定执行。短缺药品、临床必需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可暂不实行“两票制”。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为在全市范围内切实推行“两票制”,市卫计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药品流通、药品集中采购、药品价格、发票管理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