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12日上午,清丰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由清丰县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正科级审判员赵彦景担任审判长,与其他2名审判员及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7人合议庭。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南志军及检察员孔鼐出庭支持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另有10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媒体代表观摩庭审。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4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郭某某在清丰县仙庄镇经营一餐馆生产、销售包子。2015年11月2日,清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郭某某下发公告,告知其禁止向包子中添加含铝添加剂。2016年1月20日,清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郭某某生产、销售的包子进行抽样检查,经检测,包子中铝含量为760mg/kg。郭某某故意在生产、销售的包子中使用含铝添加剂并对外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侵害了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据此,清丰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要求追究被告人郭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刑事责任。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其承担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均无异议,并愿意尽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郭某某支付赔偿金并在河南法制报濮阳新闻微信公众号上公开赔礼道歉,清丰县人民检察院请求对郭某某从轻处罚。
在妥善处理好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后,清丰县人民法院对刑事部分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郭某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该案是清丰县人民法院首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在《人民陪审员法》实施后首例采用3名审判员加4名陪审员模式的7人制合议庭案件。该案的审判,打击了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增强了民生保障的责任感,彰显了司法的震慑力和威慑力。
律师点评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保障老百姓“餐桌上的安全”,清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食品安全诉讼案件中,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严惩重处原则,正确运用惩罚性赔偿和连带责任的规定,依法审理了食品安全诉讼案件,切实维护了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了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让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付出了沉重代价,对于提高公民食品安全意识、依法依规经营有重大意义。
(刘丹 杨晓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