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党和政府!感谢艳玲这闺女!她没喝过俺一口水,没吃过俺一口饭,却帮俺把官司从县里打到市里,帮俺拿到了血汗钱。”7月20日,南乐县寺庄乡北渠头庄村屈仲点、屈殿增两位老人顶着炎炎烈日,将一面写有“无私奉献 热情为民”字样的锦旗送到南乐法律援助接待室。
王艳玲虽然只是南乐法律援助接待室的一名普通工作人员,但在南乐城乡大地,特别是在南乐司法界,她的名字却十分响亮。她被喻为冬日暖阳,为无人赡养、扶养的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送去一份份温暖;又被喻为夏日清泉,为因讨薪未果而着急上火的农民工送去一股股清凉。也有像屈仲点、屈殿增两位老人这样的,嫌拐弯抹角的比喻麻烦,直接称其为闺女。
2016年,屈仲点、屈殿增在寺庄乡岳村集华府天城小区建筑工地务工。工程完工后,他俩只拿到包工头吴某超写的1.7万元的工资欠条,且迟迟没兑现。他俩抱着试试看的想法,向南乐法律援助接待室请求援助。受理后,王艳玲迅速安排得力律师援助,并全程督办。经了解得知,那项工程的承包商是林州某建筑公司,包工头吴某超则为河北省大名县人。因事情耽搁了太久,欠条的诉讼时效已过,为稳妥起见,他们决定将建筑公司和包工头作为共同的被告向南乐县人民法院起诉。一审判决原告胜诉,二被告应支付原告工资款。但被告之一林州某建筑公司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公司已将农民工工资支付给另一被告吴某超,吴某超没有给农民工结算,存在诈骗嫌疑。公司已向吴某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大名县公安局报案,且对方已立案侦查,根据先刑后民原则,要求撤销原判。王艳玲和援助律师认为,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的吴某超作为个人并不具备建筑施工用工主体资格,建筑公司作为有资质的企业,违法将工程发包给吴某超,应当对吴某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建筑公司以吴某超存在诈骗行为为由上诉,可另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不能改变本案农民工没拿到工资款的事实,上诉理由不充分。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经过庭前收集证据、一审、二审、执行等环节,这桩隔省跨县的案件取得圆满结果,屈仲点、屈殿增两位老人终于拿到了他们的血汗钱。
“南乐位于冀鲁豫三省交界处,像上述隔省跨县的案件,时不时就会发生一起。因地理位置特殊,人民群众维权难度大、成本高,我们才下决心建设法律援助接待室,旨在在司法实践中,增强人们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南乐县司法局局长王国平说。
在南乐法律援助接待室,有一面锦旗写的是“援助得力高效 民工受益实在”,既平白如话,又一语破的。王艳玲告诉记者,这是去年年底援助的一桩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涉案金额300余万元,涉及河南、山东、河北等地152名农民工的切身利益。2016年春,信阳市潢川县的农民工代表何新库承揽了河南某建筑公司在南乐某地的建筑工程。但2017年冬完工时,对方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总计3098668元的农民工工资。由于数次讨要未果,且2018年春节临近,无钱回家过年的农民工情绪激动,多次到有关单位集体上访,已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王艳玲说,接待室2017年12月8日星期五上午接到农民工代表何新库的法律援助申请,当日下午即安排律师调查情况、核实证据、起草诉状,次日(星期六)即提请南乐县人民法院正式立案。法院立案后,有关人员放弃了休息时间,马不停蹄地赶赴郑州查封河南某建筑公司在某银行的310万元的存款。其间他们一边安抚农民工的情绪,晓之以理;一边耐心做河南某建筑公司的工作,晓以利害。12月25日,悉数拿到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代表何新库撤诉,河南某建筑公司的涉案人员也从中受到了教育。这桩涉案人数多、金额高的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只用了短短17天时间,即在庭审结束前成功调解。
还有一面锦旗是这样写的:“优质服务 为民解忧。”王艳玲说,这是今年3月4日南乐县元村镇蔡庄村赖献文的儿子冒雨送来的,特别让人感动,也特别让人难忘。2016年初夏的一天,赖献文骑着二轮电瓶车在路上正常行驶时被后面一辆挂车撞翻,车当即散架,人也多个部位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因医疗费用高,对方赔偿不积极,赖献文的儿子向南乐法律援助接待室申请援助。王艳玲说,这个案子不复杂,但因赖献文的伤势不断反复,历时19个月才结案。其间,经过3次一审诉讼、2次二审诉讼,他们持续向赖献文提供了5次法律援助,才让其获得84万元的赔偿,得到妥善治疗。
每一面锦旗都有一个感人至深的故事,每一面锦旗都代表着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