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清丰县支行相关负责人将一面书有“金融卫士 执行利剑”字样的锦旗送到了清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侯美中手中,以表达对该院执行法官的感激之情。这标志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清丰县支行申请执行清丰县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圆满结束。
2015年9月15日,清丰县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因生猪周期性降价、市场行情低迷,造成还款困难,导致600万元借款逾期。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清丰县支行把清丰县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起诉至清丰县人民法院。由于案件事实清楚,通过审理,2016年9月20日,清丰县人民法院判决清丰县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清丰县支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河南省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清丰人民法院执行局向上述2家被执行企业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2家企业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由于2家企业均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清丰县人民法院对2家企业财产进行查询并前往现场对其他财产予以调查。调查中,执行法官发现清丰县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户已被冻结,名下的房产、车辆也均被其他法院查封。
2016年10月,清丰县在全县开展集中清收不良贷款专项活动,清收不良贷款领导小组召集清丰县人民法院、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清丰县支行、被执行企业所在乡镇对这起案件进行研究。清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清丰县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是清丰县当时规模大、牲畜品种全的养殖企业,租用所在村集体土地进行规模化养殖,猪舍及附属用房均无产权登记手续,不能执行。如果对其正在养殖的1000余头活猪进行处理,将导致该企业关停倒闭。该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所在乡镇负责人认为,企业倒闭后,其租用的土地上有固定建筑物,无法交还给群众复耕,势必引发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清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该案进行了研判,认为“放水捞鱼还债”不仅会导致企业破产、担保公司受损失,1000余头活猪变卖后也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且企业破产后易引发企业与土地发包方的矛盾,不如采取“蓄水养鱼”的办法,让企业继续生存下去,待市场行情好转,分期偿还贷款本息。在清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侯美中的主持下,执行法官组织清丰县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河南省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清丰县支行进行协商,由河南省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清丰县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偿还400万元,之后,河南省某担保公司每月偿还20万元、清丰县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每月偿还5万元,待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河南省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将代为偿还的债权转换为清丰县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同时,河南省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乡镇党委、政府的协助下为清丰县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引入第三方投资,不但保障了清丰县某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常运转,而且帮助其扩大经营规模,增加生猪栏数量。截至目前,该笔贷款本金600万元及法定利息已全部执行到位,该案圆满执结。
在这次清收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活动中,清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没有采取僵化的执行手段立即清偿所有贷款本息,而是另辟蹊径,采取“蓄水养鱼”的模式,让担保公司和企业分期偿还贷款本息,最后又协调担保公司将代企业偿还的债务转化为企业股份,担保公司又积极为企业引入第三方投资,保障企业正常运营。这起金融债权纠纷案件的分期执行、“债转股”的模式,既保证了案件的正常执结,又维护了企业正常运行,还避免了激化企业所在地群众矛盾,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又展现了法律的温度,实现了企业、担保公司、金融机构及企业所在地的多方共赢。(张洪中 侯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