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版:专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上接10月11日第七版)

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理权。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能够立即纠正的,如,违章指挥或者违章操作,未按照要求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负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对难以立即纠正的,如,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投入不到位等,有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在一定的限期内改正。同时,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还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如,矿山安全法、消防法、建筑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也包括行政处罚法等专门规定行政处罚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实体性内容,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程序,还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③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处理。因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对于重大的、有现实危险的事故隐患,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并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等。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只是一种临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正式的行政处罚,因此,不需要经过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有关程序。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隐患排除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同意后,才能恢复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相关的设备、器材等。(未完待续)梅青阳 辑

2018-10-18 1 1 濮阳日报 c23493.html 1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如何进行监督管理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