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回濮阳县中原化工集团片区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濮县政土〔2018〕102号)和《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濮阳县中原化工集团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文件要求,决定收回濮阳县中原化工集团片区范围内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位于县城区铁丘路西段南侧、阳光花园东侧、北关街西侧土地面积38482.41平方米。
二、上述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已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应及时解除抵押合同,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注销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三、上述范围内的原土地使用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濮阳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或未提出异议的,我局将直接注销该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证书。
特此公告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