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7版:法制周刊

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首例恶势力集团案

本报讯 近日,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邢某某、石某某等9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案宣判。范县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采纳该院认定该团伙系恶势力集团的公诉意见。这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范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

经查,2014年10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周某某、刘某某、郑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在逃)、皮某某、张某某、孙某某(3人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在范县辖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渐形成了以周某某为首要分子,刘某某、郑某某为重要成员,王某某、皮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该案中,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实施3次以上犯罪活动,系恶势力犯罪集团。

范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10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1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缓刑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被告人石某某、邢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该案的判决对范县辖区的黑恶势力起到了积极的震慑作用。

(王瑞艳)

2018-11-27 1 1 濮阳日报 c26111.html 1 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首例恶势力集团案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