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濮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因在熟制驴肉过程中添加火硝(学名为亚硝酸盐),被告人吕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吕某、魏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3年内从事熟食品加工行业。
吕某在濮阳县某乡镇经营一家驴肉馆,魏某在店内负责熟制驴肉。为使加工出的驴肉色泽鲜亮、卖相更好,吕某购买亚硝酸盐交予魏某,魏某在熟制驴肉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2017年5月10日,濮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该驴肉馆的熟驴肉进行检验,每公斤驴肉中亚硝酸盐的含量达71.4毫克,并在该驴肉馆内提取到剩余的亚硝酸盐80克。2017年7月2日,吕某、魏某二人主动到濮阳县公安局投案。
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魏某在明知国家严禁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的情况下,购买亚硝酸盐熟制驴肉并进行销售,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魏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吕某、魏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某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吕某、魏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濮阳县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徐红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