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六版)六是规定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要将产生的油烟废气通过油烟净化设施排放,并且不得排入地下管道。
问:《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主要设置了哪些禁止性行为?
答:一是禁止无排污许可证或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二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是具备稳定热源的集中供热区域和联片采暖区域内的热力用户,应当使用集中供应的热源,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热设施。
四是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五是在居民住宅区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等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石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
六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不得利用流动加油车等方式违法销售机动车燃油,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成品油。
七是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八是禁止露天焚烧落叶、树枝、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以及非法焚烧电子废弃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恶臭或者强烈异味气体的物质。
九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不得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十是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等场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不得将油烟废气排入地下管道。
问:《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罚则有何特点?
答:《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坚持不抵触原则,设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等均在上位法规定的范围内。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问题,对部分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为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法律责任。如第四十三条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罚款金额下限提高至二十万元;第四十四条对有关企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行为,罚款金额下限提高至二万元;第四十五条对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罚款金额下限提高至五万元;第四十八条对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罚款金额下限提高至一千元;第四十九条对将餐饮油烟废气排入地下管道的行为,罚款金额下限提高至一万元等。另外,第四十七条对无证(照)或者证照不齐建设经营加油站(点)、利用流动加油车违法销售机动车燃油的行为,创设了罚则。同时,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濮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不再做重复规定。本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