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这是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救职责的规定。
为什么要求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直接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这是因为,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造成的损失一般都比较重大,抢救工作也较为复杂,需要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大力支持和配合,需要协调各个方面的关系,需要较为有力的组织和指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直接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抢救,有利于保证事故抢救工作组织、指挥得力,调动各方力量,保证事故抢救迅速、有效地开展和顺利进行。基于这一考虑,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同时,这也是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一项法定的义务。有关政府和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认真履行这一法定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不去或延迟前往。否则,应当按失职、渎职行为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犯罪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未完待续)吴庆法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