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的原则规定。
实践中,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非常复杂。从管理的角度看,可以分为非责任事故和责任事故两种。其中,非责任事故是指事故的发生是由于自然原因(包括不可抗力)或其他人为破坏造成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或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无关。这种情况下,不应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责任事故是指由于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造成的事故。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及时处理事故隐患,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造成的事故;由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的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要依法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查明事故的性质,即是否属于责任事故。一旦确定为责任事故,必须对有关责任人予以追究。(未完待续)
王瑞娟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