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个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南乐县人民政府以《南乐县人民政府关于豫北宾馆片区(南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南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书》(〔2020〕1号)和《关于收回豫北宾馆片区(南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乐政土〔2020〕1号),已将南乐县兴华路以北、光明路以西、规划路以南、昌乐北街以东范围内(不包括兴华小区2号楼、3号楼、4号楼,商业局招待所的五层家属楼,新天地商场和政府已征收部分)和南乐县皮革厂原厂区2006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回。我局决定依法注销上述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登记,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作废。
特此公告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