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上午,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上发布了2019年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八个典型案例。
案例涉及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民政等行政管理领域,包括行政赔偿、户口登记、工伤认定、行政协议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行为种类,案件分别以协调撤诉、调解和判决方式结案,均达到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目的,取得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胡某诉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行政赔偿案
2014年7月,胡某发现其轿车丢失,遂报案,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受理后,经多方查找未果。2017年10月,胡某发现其轿车在路上行驶,立即报警,经公安机关调查,胡某轿车是被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在执法中拖移至停车场,开车上路的是该停车场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决定撤销刑事案件。胡某要求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未果,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中原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返还胡某轿车并于30日内支付赔偿金,法院出具了行政赔偿调解书,对调解协议的效力予以确认。
某苗木公司诉华龙区孟轲乡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2017年4月,华龙区孟轲乡人民政府(简称“乡政府”)组织人员将某苗木公司木板房及温室大棚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该苗木公司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乡政府与该苗木公司达成行政赔偿调解协议,约定乡政府赔偿苗木公司相关损失。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出具了行政赔偿调解书。
王某诉台前县公安局户口注销案
王某是一名即将参加高考的学生,2008年在台前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办理了户口登记,并在台前县入学,王某父母的户口均在外省。2019年台前县公安局在户口清理整顿工作中,认定王某的户口为虚假户口,并注销该户口。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户口注销行政行为,并恢复户口。
经法院庭前协调,台前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将王某户口予以恢复,后王某申请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某能源科技公司诉濮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
2017年,某能源科技公司职工韩某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与梅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韩某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韩某父亲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韩某认定为工伤。能源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无事实依据,要求予以撤销。
法院为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对双方造成的损害,充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工伤职工家属获得赔偿款,该能源科技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石某诉台前县城市管理局侵犯人身权案
2019年,台前县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未出示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将石某从家中强行带至城关镇政府,并对石某身体造成伤害,石某以台前县城市管理局侵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台前县城市管理局行政行为违法、向其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2926元。台前县城市管理局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法院认为,人身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行政机关非经法律授权及法定程序不得侵犯,台前县城市管理局强行带石某至城关镇政府留置盘问,超越职权,造成公民身体和精神损害,应予赔偿。法院判决台前县城市管理局强行带走石某的行为违法,赔偿石某检查费、医药费等共计976元,并向石某书面赔礼道歉。
焦某诉濮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
办公室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案
2013年10月,濮阳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政府征收办”)与焦某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协议约定交房期限为自搬迁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安置补助费每户每月800元,如不能如期交付安置房,双倍支付安置补助费每月1600元。县政府征收办逾期交房14个月,已按每月800元支付逾期交房期间的安置补助费,但未按协议约定双倍支付安置补助费。焦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按协议约定支付双倍安置补助费。
法院认为,本案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面履行。焦某履行协议后,县政府征收办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付安置房,亦未按照协议约定双倍支付逾期交房期间的安置补助费。法院判决县政府征收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焦某逾期交房期间的安置补助费11200元。
宗某甲诉台前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
2004年2月,宗某乙与蒋某向台前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因宗某乙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其冒用并提交了宗某甲的户口簿、身份证信息(身份证照片为宗某乙)。县民政局对宗某乙、蒋某提供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办理了双方姓名为蒋某和宗某甲的结婚登记。2019年10月,宗某甲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民政局办理的涉案婚姻登记行为。
法院认为,宗某乙、蒋某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供材料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台前县民政局进行形式审查后为双方办理婚姻登记,并无过错。宗某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扰乱了正常婚姻登记秩序。台前县民政局作出婚姻登记行为实体结果错误,应予纠正。法院判决,撤销县民政局为蒋某与宗某甲办理的结婚登记行为。
张某诉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18年,张某两次向孙口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享有房屋前公共通道的使用权,并责令案外人清除公共通道上的违法建筑,孙口镇政府未作出处理决定。张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孙口镇政府履行土地确权法定职责,并对涉案争议土地上的违章建筑作出处理。诉讼期间,孙口镇政府将涉案土地上的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但拆除现场未清理完毕。
法院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具有处理个人之间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职权,孙口镇政府收到确权申请后未作出处理,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建筑拆除后将现场清除完毕是处理违章建筑的必然要求,孙口镇政府应当对建筑残留物予以清除。法院判决,孙口镇政府2个月内对张某的土地确权申请作出处理,1个月内将拆除后的建筑残留物清除完毕。
记者 杜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