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郭某某将一面书有“秉公执法 维护正义”字样的锦旗送到清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孔鼐手中,对他的依法办案表示感谢。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丰县支行(以下简称“清丰县农行”)与杨某某、位某某、郭某某、李某某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清丰县农行向杨某某提供贷款方式为自助可循环;位某某、郭某某对贷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李某某向清丰县农行出具保证担保承诺函,自愿对上述贷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合同签订后,清丰县农行依约将贷款拨付给杨某某。经自助循环后,杨某某未能依约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清丰县农行遂起诉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判令杨某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位某某、郭某某、李某某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郭某某向有关部门讨要说法无果后,到该院咨询此案。该院受理后,孔鼐迅速调查核实证据,并委托文痕检部门为其进行笔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该案中郭某某的笔迹不是本人所写,指印也不是本人所按。
该院向县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县人民法院启动了再审程序,免除了郭某某的连带清偿责任。(刘晓帅 刘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