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南乐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开听证会,就徐某宇、徐某涛涉嫌故意伤害案拟相对不起诉,公开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相关证据,以及拟作相对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规定。
徐某宇、徐某涛是温州市永嘉县人,在南乐县经营服装,租赁受害人邱某川的房屋作为仓库。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在撕打过程中,徐某涛将邱某川的右腿踢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认真审查案件卷宗材料后,对案发地点进行了实地走访。鉴于二人系初犯,被害人有过错,犯罪嫌疑人具有投案自首、认罪认罚、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为化解双方矛盾,该院对徐某宇、徐某涛故意伤害案进行公开听证。
参加听证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侦查机关承办人、律师代表等围绕案件的处理充分发表了意见,一致同意对犯罪嫌疑人拟作相对不起诉的决定。(赵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