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清丰县人民检察院将一起交通事故委托给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联调委”)进行调解。
今年4月13日,杜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曹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曹某当场死亡。清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曹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杜某表示愿意支付死亡补偿金,希望取得死者家属谅解。死者家属沉浸在失去家人的悲伤之中,拒绝出具谅解书。
接到委托后,县联调委第一时间成立调解小组迅速开展调解。面对情绪激动的死者家属,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站在双方不同立场进行调解。待双方情绪缓和后,调解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赔偿数额,让双方当事人对赔偿金额有了理性认识。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杜某一次性支付给曹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元;曹某家属给杜某出具谅解书,表示不再追究杜某的民事责任。(谷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