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法治周刊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能否确认劳动关系

近日,台前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王某因申请工伤认定而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该院综合王某提供的证据,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2020年3月份以来,王某在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工资按日计酬、每月结算,某公司通过微信、现金的方式向王某发放工资。2021年11月,王某受伤后,未再向某公司提供劳动服务。2022年3月,王某向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裁决王某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认为,虽曾向王某支付劳务费,但王某提供劳务的时间完全由自己支配,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上诉至该院。

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被告王某是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的劳动者,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王某按照原告的要求从事外壳加工、测量等工作,原告向王某提供劳动工具、劳动条件,支付工资报酬,并进行管理考勤等。王某系原告的工作人员,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王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之间系事实劳动关系。为此,该院判决王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后某公司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刘伟 孙立行

法官提醒

在用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考勤记录、加班审批、休假审批,此类由用人单位保留的材料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劳动者虽有一定保留此类证据的意识,但此类证据原件往往由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所获取的照片、复印件均属于复制品,在无法与原件进行核对的情况下,难以作为定案依据。在无纸化办公的大环境下,对于电子证据的保存完全不是截图、截屏这么简单,可通过公证的方式对电子邮件、办公系统等电子证据进行诉前证据保全,有效保留电子证据。

2023-04-12 1 1 濮阳日报 c115708.html 1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能否确认劳动关系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