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赡养父母是一种法律义务,同时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父母已经与一名子女签订赡养协议,其余子女的赡养义务是否可以免除呢?
【案情】2002年,原告刘某与弟弟妹妹在亲属们的见证下签订了一份父母赡养协议,约定父亲由弟弟赡养,母亲由刘某赡养,妹妹不赡养也不继承家产。2013年父亲去世后,其母亲身体也越来越差,刘某便与弟弟协商母亲的赡养事宜,但弟弟却以三人已经签订了赡养协议为由,拒绝赡养母亲。商量无果后,刘某无奈将弟弟妹妹诉至华龙区人民法院。经多次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母亲跟随原告刘某生活,被告弟弟与妹妹每人每月支付母亲生活费1000元。
【说法】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审理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是依据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具有人身性,属于专属义务,不可转让或免除。本案中刘某与其弟弟妹妹均对父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他们在亲属的见证下签订的赡养协议,性质是兄妹之间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发生改变,并非因此免除或者消灭任一赡养人对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法定赡养义务。刘某的弟弟妹妹对其母亲的法定赡养义务自始存在,不因协议或放弃继承权而免除或终止对其母亲的赡养义务。关于刘某母亲的赡养问题,应按照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结合赡养人各自的实际经济状况,重新确定兄妹三人的赡养义务。
法官表示,百善孝为先,赡养义务不因赡养协议及放弃继承等免除,身为子女应珍惜父母健在的时间知恩尽孝,不仅要在经济上提供扶持帮助,更多地还应在精神上给予老人抚慰,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感恩父母、回报父母。
本报记者 宋仁志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