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1月7日第七版)
(七十三)如何理解规范财富积累机制
财富积累是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规范财富积累机制”。这对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体制机制,促进居民财富积累公平性和可持续性提出了明确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发展,人民创造财富的机会、途径大大增加,财富积累规模不断扩大,有力夯实了人民幸福生活的物质基础。同时也存在一些财富积累手段不规范、财富分化乃至非法获取财富等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共同富裕不仅是经济问题,而且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我们决不能允许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决不能在富的人和穷的人之间出现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决定》再次强调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对于缩小贫富差距、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实现共同富裕意义重大。
第一,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应澄清相关认识。这不是限制居民财富增长,也不是搞财富的平均化,而是在鼓励人们勤劳致富、合法积累财富的前提下,打击以非法手段致富,抑制以畸形机制“暴富”,促进实现居民财富正常、合法增长。为此,要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完善就业优先政策,畅通社会向上流动渠道,给更多人创造致富机会,为居民合法增加收入、积累财富营造良好环境。强化积极、健康和理性的财富观,鼓励勤劳致富,倡导以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增加财富,保护劳动和要素收入,保护居民合法财产。健全资本相关法律法规,实施资本运行穿透式监管,健全公平竞争制度,加强对垄断、不正当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无序行为执法,强化资本行为约束。加强新业态新模式监管,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坚决遏制权钱交易,坚决打击内幕交易、操纵股市、财务造假、偷税漏税以及通过持“干股”、关联人暗中持股等方式获取非法收入行为。
第二,规范财富积累机制,重心是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和财富调节机制,防止两极分化。初次分配方面,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防止劳动和资本分配差距过大。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坚持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完善劳动者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健全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统筹推进城乡融合发展,逐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多渠道带动农民增收致富。深化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各级负责人薪酬、津贴补贴等。再分配方面,加大税收调节力度,优化税制结构,完善个人所得税、消费税、财产税等制度,合理调节过高收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加强对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完善转移支付体系,加大对欠发达地区支持帮扶力度,加大地区间“先富带后富”力度。第三次分配方面,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鼓励慈善捐赠,健全监管制度,提高慈善组织公信力,积极发挥第三次分配对居民财富的调节作用。
第三,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涉及的部门多,牵动的利益广,必须做好统筹谋划,周密稳妥推进,确保落实落地。健全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认真履行牵头职责,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加强前瞻性、战略性研究,必要时组织开展试点试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加强各项改革举措的衔接配套和系统集成,提升改革的综合效能。各地各有关部门树立全局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拿出具体落实方案,明确改革举措推进的时间表、路线图,在抓落实上投入更大精力,不断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
(七十四)怎么理解形成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制度体系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形成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制度体系。”这对于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规范财富积累机制,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从以下3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新时代我们着眼于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逐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准确把握我国发展阶段新变化,把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更好统筹效率和公平,鼓励勤劳致富、多劳多得,不断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优化分配结构,发展壮大中等收入群体,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持续完善按要素分配政策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再分配调节机制,支持发展公益慈善事业,逐步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初步构建了初次分配、再分配、第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制度体系。这些让最广大人民不断增加获得感的有效举措,给高质量发展增添了动力源,也为实现共同富裕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二,当前我国收入分配格局还有待进一步优化。随着内外部环境的深刻变化,我国在收入分配领域面临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不少。一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仍然偏低。二是不同所有制、行业和群体的就业人员之间还存在不合理的收入差距,数字经济带来的收入极化趋势明显,决定初次分配的市场化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和规范。三是居民收入和财富的基尼系数仍处高位,再分配制度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效果不强,社会保障制度在维护群体间待遇公平性、可持续性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四是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体制机制有待健全,第三次分配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有限。
第三,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配制度,需要加快形成有效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稳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合理调节过高收入的制度体系。分配制度是促进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要从新时代新征程我国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的实际出发,坚持用改革的办法回应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好做大“蛋糕”的同时,进一步分好“蛋糕”,稳步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一是进一步发挥初次分配中市场化机制的决定性作用,加大对要素市场歧视性做法、垄断行为等的监管力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二是进一步完善税收、社会保障和转移支付,合理调节和缩小行业、地区、城乡、人员收入分配差距,优化教育、健康等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构建人本导向的再分配机制。三是进一步完善公益慈善等第三次分配政策法规体系,加强现代慈善组织制度建设,提高社会主体参与积极性主动性。四是规范财富积累机制,将扩大财富增量与调节财富存量相结合,多渠道增加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加快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调节过高收入,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清理规范不合理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行业秩序的监管整治,坚决遏制权钱交易,打击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获取非法收入行为,形成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优势互补、相互促进的调节机制。
(七十五)为什么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这对于推动民生改善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具有重大意义。
第一,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事关国家长治久安。就业是民生头等大事,牵动着千家万户的生活,是稳增长的基础,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就业工作摆在治国理政的突出位置,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有效应对外部压力、内部困难特别是新冠疫情带来的严峻挑战,城镇新增就业年均超过1300万人,调查失业率保持较低水平,在14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实现了比较充分的就业,为民生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我国劳动人口众多,经济结构正在深刻调整,总体面临就业压力大和结构性劳动力短缺、人才匮乏的突出矛盾。如果就业问题处理不好,就会造成严重社会问题。因此,必须从全局高度进一步重视就业问题。
第二,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是当前需要重点支持的就业群体。近年来,高校毕业生人数屡创新高,2024年规模预计达1179万人,未来10年每年将维持在1000万人以上,总量规模大,就业难度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承载着个人理想和家庭期望,备受社会各方关注,社会影响大。因供需结构性错位,高校毕业生对优质岗位的期待难以完全满足,处理不好易引起社会不稳定。农民工是我国产业工人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化建设的有生力量,也是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的关键支撑。2023年我国农民工规模已达2.98亿人,占就业人口的40%左右,然而农民工就业质量不高、稳定性较差、收入偏低,权益保障还存在不少短板。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目前全国有3900多万退役军人,每年还将新增40多万人,退役军人长期在部队服役,知识体系、职业素养与市场就业环境存在较大差异,特别需要加强针对性就业帮扶。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这3个重点就业群体,是当前就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稳住重点就业群体,就稳住了就业基本盘。
第三,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必须强化举措、精准施策。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政策,开发更多就业岗位,优化就业结构,提升就业质量,以点带面稳定就业大局。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完善高校、职业院校学科专业设置和人才培养模式,努力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就业岗位。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多措并举促进农民工就业,稳定脱贫人口务工规模和务工收入,防止因失业导致规模性返贫。要对退役军人给予更多就业关怀和帮扶,落实各项就业援助政策措施。要完善就业公共服务制度,打造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就业公共服务体系。要大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坚决破除妨碍劳动力、人才流动的体制机制和政策弊端。要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好劳动者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职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更好适应就业方式新变化。要加强劳动市场监管和监察执法,有效治理欠薪欠保、过度加班、违法裁员等乱象。
(七十六)为什么要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扩大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覆盖面,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这是提升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发展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增进人民福祉、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迫切需要。
第一,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健全相应社保制度很有必要。灵活就业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所、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就业形式,主要包括个体经营、非全日制等就业方式。2023年,我国灵活就业人员规模在2亿人左右。农民工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主要从事非农业的农业户口人员。2023年,全国农民工2.98亿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77亿人。新就业形态人员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显示,全国新就业形态人员达8400万人。我国已进入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阶段,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的涌现开辟了就业市场新空间,拓展了劳动者就业增收新途径,激发了推动经济发展和转型升级新动能,在保就业、稳就业、扩就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健全相应社保制度,是确保国家社保制度有效覆盖的需要,也是通过稳定就业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第二,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障制度是针对传统就业方式设计的,难以有效适应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我国现有的劳动法律制度是以传统的劳动关系为基础设计的,滞后于就业形态新发展,难以适应数字经济时代灵活化、复杂化、多样化的用工形式。依据我国的劳动法律制度和劳动仲裁、审判实践,劳动者权利保障必须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如果不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则劳动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利就很难获得法律的保护。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方式灵活、就业门槛低容量大、工作任务自主多元、主要用工方式依靠平台,劳动关系缺乏明确界定和规范。加之平台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采取加盟、代理、承揽等方式拉长用工链条,或让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成为商事主体来规避劳动关系,导致这些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难、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社会保险不足、劳动权益保障有盲区,劳动者的风险不能通过社会化的方式有效化解。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就是要及时有效解决存在的这些问题。
第三,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重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要抓紧研究制定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权益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落实完善各项支持和保护政策措施。要提高社保政策的灵活性和包容性,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参加社会保险。要引导企业完善行业公约和行业标准,加强自律、依法用工,自觉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用工和权益保障责任。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加强对企业用工方式的监督和合法性审查,对不合理用工现象加大监管和惩罚力度。要积极开展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使其覆盖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要大力实施劳动权益保障专项行动,从公平就业、工资支付、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平台规则算法等方面补齐权益保障短板,推动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地见效。
(七十七)如何理解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这是适应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着眼于破解房地产发展难题和防范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治本之策。
我国现行房地产发展模式是在20世纪90年代住房短缺的历史背景下逐步形成的。针对城镇住房严重短缺的实际,通过改革住房分配制度,出台土地、财税、金融等一系列支持政策,我国实现了从福利分房到主要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重大转变,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住房供应规模快速增加,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大幅增长,人民居住条件显著改善,住房“有没有”问题基本解决。推进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住房建设,建成了世界上最大的住房保障体系。房地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支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房地产市场快速扩张时期,也存在一些资金过度向房地产集中,部分房企“高负债、高杠杆、高周转”等问题。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以及新型城镇化深入推进,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住房发展的主要矛盾已从总量短缺转为总量基本平衡、结构性供给不足,商品房交易结构中二手房占比提高、存量市场权重加大,城市间房地产市场进一步分化。从供给结构看,保障性住房供给相对不足,大城市房价高,新市民、青年人住房负担较重。从居民需求看,总体上从“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变,改善性住房需求增加,对提升居住品质的愿望更为强烈。从经营方式看,“高负债、高杠杆、高周转”模式存在风险隐患,亟须转型。从服务经济发展看,房地产对宏观经济的贡献方式从增量拉动为主转向存量带动为主,房地产业作为服务业的特征更加明显。这些都需要改变现行房地产发展模式,建立新的发展模式。
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总体思路是以满足刚性和改善性需求为重点,按照政府保基本、市场满足多样化需求的原则,深化供给结构、经营方式、调控政策、监管机制等改革,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实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
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要进一步深化重点领域改革。一是优化和完善供应体系。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力度,提高保障性住房占住房总量的比例,提升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品质及适配性,更好满足工薪群体刚性住房需求,推进解决好大城市新市民、青年人、农民工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支持城乡居民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鼓励房地产企业提高住房建设标准、加强智能科技应用、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持续推进“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城中村改造。二是转变运营方式。改革房地产开发融资方式和商品房预售制度,有力有序推行商品房现房销售,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严格预售门槛。引导房地产企业逐步形成适度杠杆比例、合理负债水平和正常周转速度的发展机制。三是完善调控政策。完善城市规划、建设、治理体制机制。充分赋予各城市政府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因城施策,允许有关城市取消或调减住房限购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加强住房与土地、金融资源联动,根据住房需求科学安排土地供应、配置金融资源,实现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保持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防止大起大落。完善房地产税收制度。四是强化安全监管。从我国存量房屋规模大,一些房屋建成时间长、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际出发,研究建立房屋体检、房屋养老金、房屋保险等制度,形成房屋安全长效机制。
(七十八)为什么要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医疗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是群众看病就医保健康复的核心内容,与群众关系最直接,群众感受最具体。医保是指医疗保障制度及其保障水平,医保基金是群众看病就医的“保命钱”,也是医疗服务和医药产品的重要筹资来源。医药是指中西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等相关产品,作为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服务的质量安全、能力水平,国家对医药产品实施严格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和有效性,并鼓励创新,增加优质医药产品供给。“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主要有以下3点考量。
第一,“三医”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医疗在服务人民群众生老病死、看病就医等方面发挥着主体作用,通过深化医疗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大力发展卫生健康新质生产力,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医保一头连着人民群众这个“需方”,通过发挥保障功能,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另一头连着医疗和医药这两个“供方”,既可通过支付方式和价格政策等,调节医疗服务供给、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推动医院改革、促进分级诊疗,又可通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降低医药产品价格,发挥杠杆作用。高质量、高效率的医药产品生产供应为医疗卫生服务提供必需的技术手段和物资保障,同时也从医保等支付方获得合理补偿,实现产业健康发展。医疗、医保、医药共同为人民健康保驾护航。提高卫生事业发展水平,需要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同向发力,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
第二,“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能够进一步惠民利民,更好解决民生难题。医疗卫生服务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新期待的重要领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希望获得更加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希望获得更全覆盖、更高水平的基本医疗保障,希望获得创新先进的医药产品。只有大力推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形成工作合力,才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才能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才能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更加直接地惠及民生。
第三,“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有利于促进医药领域全链条各环节治理,纠治不正之风。受多种因素影响,医药卫生领域还存在一些危及人民群众利益、有损公益性和群众健康权益的现象和问题。其中,既有医疗服务环节中的大处方、滥检查、过度用药等问题,损害群众健康、浪费卫生资源;也有医保领域中的欺诈骗保行为,严重威胁医保基金安全;更有医药生产流通销售领域的问题,如“带金销售”、层层加价、虚列成本等。这些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连结多个利益主体,贯穿“三医”多个环节。治理这些问题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标本兼治,全链条加强监管,综合采用机构监管、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等手段,强化“三医”部门联动,加强纪法衔接和行刑衔接,对侵害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严厉打击、依法惩处。“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能够实现上述目的,对治理不正之风、树立行业新风起到积极作用,发挥显著功效。
均据新华社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