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发生事故后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事故现场条件特别复杂,难以准确判定事故等级,情况十分紧急,上一级部门没有足够能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事故性质特殊、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时,也允许越级上报事故。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上报事故的首要原则是及时。所谓“2小时”起点是指接到下级部门报告的时间,以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为例,按照报告时限要求的最大值计算,从单位负责人报告县级管理部门,再由县级管理部门报告市级管理部门、市级管理部门报告省级管理部门、省级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管理部门,直至最后报至国务院,总共所需时间为9小时。之所以对上报事故作出这样限制性的时间规定,主要是因为,快速上报事故,有利于上级部门及时掌握情况,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上级部门可以及时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发挥更多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优势,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尽快组织实施有效救援。冯晓丹 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