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系“某某秒送”平台见习骑手。今年5月12日23时23分,张某与同事赵某共同进入台前县某小区配送外卖。当时张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骑行电动自行车,途经被告李某某的储藏室时,被其违规搭建的遮阳篷布外端悬挂的水泥块刮伤额头(该水泥块系李某某于当日为防大风所悬挂)。张某随后前往台前新区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700余元。因李某某、台前县某物业有限公司拒绝赔偿损失,张某向台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00元。
该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作为小区业主,存在违规搭建遮阳篷布的行为;台前县某物业有限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方,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原告张某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在配送外卖过程中,被被告李某某违规悬挂的水泥块刮伤的事实。该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作为遮阳篷布及悬挂物的所有者,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损害发生,应承担60%的主要责任;被告台前县某物业有限公司未及时制止违规搭建行为,未尽物业管护职责,应承担20%的次要责任;原告张某作为专业骑手未佩戴安全头盔且疏于道路观察,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20%的责任。
综上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及伙食补助费共计900余元,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守护公共区域安全是公民的法定义务。民事主体在公共区域活动时,应预见行为对他人安全的潜在威胁,不得以“事小”或“无主观故意”主张免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建筑物悬挂物致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所有人、管理人需自证无过错方可免责,否则担责。
在此提醒小区物业公司,要建立“每日巡查+专项检查”双机制,发现违规行为立即上报行政执法部门。同时,要通过有效宣传教育增强居民安全意识,以共同营造和谐、安全的生活环境。孙立行 王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