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版:民生新闻

我市发布通告禁止露天焚烧垃圾

本报讯(记者 张迪) 12月11日,记者自市环境攻坚办获悉,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濮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市城市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的通告。

据介绍,通告中提到的垃圾是指生活垃圾、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通过燃烧产生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自12月9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全市范围内违法露天焚烧垃圾,不得在城乡道路抛撒和焚烧冥纸、遗物及其他丧葬祭奠物品。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未被当场发现的焚烧行为,将对焚烧点所辖县(区)及乡办(镇)在大气污染防治考核中予以扣分。

此外,拒绝或妨碍执法监管人员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12-15 1 1 濮阳日报 c72003.html 1 我市发布通告禁止露天焚烧垃圾 /enpproperty-->